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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1-2-23 5:28:01 人气: 标签:镇江本地头条新闻

  为了继承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17年6月30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义务、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 本条例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责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鼓励、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具备生产性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生产性。

  生产性,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为文化产品的方式。

  申报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并制定评审规则。评审委员会组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所需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对公示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书。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方。

  第十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特色教育。

  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在景区、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进行展示、展演。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下列方式,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周公解梦 死人复活活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辖市(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项目资助的,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文字、图片、录音、、数字化多等方式,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年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评估优秀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颁发优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并给予励。

  第二十六条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终止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涉及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省文化主管部门:

  前款第(一)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传承、能力,终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发放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定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申报人在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撤销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其退还传承、经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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