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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2/12 22:39:08 人气: 标签:财务相关知识讲解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提示: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根据《仲裁法》的,平等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存在,仲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不予受理。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应当执行。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外,应当公开进行。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提示:(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④因铁、公、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公、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诉讼时效,是指人在期间内不行使而失去诉讼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人及时行使;②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③有利于的收集和判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的是胜诉权,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人的实体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

  解释: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1)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本人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提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不,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的审查申请:

  解释: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规办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胎梦大全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程序的;④超越或者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选择型)。

  2.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的除外。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决定。

  5.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5.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根据法律和行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8.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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